设为首页 添加收藏
最新动态
最新动态
当前位置: 首页 > 最新动态 > 正文
发布时间:2018-09-20

2018年9月19日下午16时,法学院有幸邀请到了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何显兵教授为我院师生做题为“社区矫正实践困境及其出路”的学术报告。蒲东升书记、邓中文院长及部分法学院师生参加了此次讲座。
 

\

\

 

 
 
 
 
 

主讲人简介

\

 
 
 
 

      何显兵,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四川省学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出版了《社区刑罚研究》、《死缓制度研究》、《理想主义的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制度研究》等多部著作,在《政法论坛》等杂志发表学术论文六十余篇,获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一次。

 
 
 

主讲内容

 
 
 

      本次讲座的的主要内容为社区矫正实践困境及其出路。何显兵教授从矫正主体、执法权限、社区支持、奖惩激励与威慑、电子监控、社区服务、撤销七个方面全面地分析了社区矫正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着的困境及争议,并就这些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
 

\

 
 
 
 
 
 
 
 
 
 
 
 

一、矫正主体

 

      何显兵教授指出,社区矫正的主体困境主要表现为工作经费短缺、编制不足与综合素质不高的问题。根据每年的全国累计罪犯数量和接受社区服刑人员数量可以看出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比例很高,而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却很少。因此在矫正主体方面,还存在着“要不要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的争议。学术界提出了很多观点,但却忽略了“社区矫正”的“社区”这一基本理念。对此,何教授提出了分级处遇机制,集中社区矫正资源,重点管控人身危险性较高的社区服刑人员。而对于人身危险性较低的社区服刑人员,可以大胆适用宽管,从而节约有限的社区矫正资源,集中精力监管、教育严管人员。

 
 
 
 
 
 

二、执法权限
 

      何显兵教授还指出了在执法权限方面存在着的三大困境。一是社区矫正机关追查脱管人员的执法困境,《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社区服刑人员脱管的追查主体是司法行政机关,但却没有规定具体的追查权限和追查方式。二是社区矫正机关提请治安处罚的执法困境,社区矫正机关只有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的权限,当与公安机关的决定不一致时,并没有任何制约的权力。三是社区矫正机关提请撤销社区矫正的执法困境。现行法律文件并没有规定社区矫正机关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是否有权提请公安机关对犯罪分子予以羁押,若不提前予以羁押,就存在长期脱管的法律风险。对此,学术界和实务界在“社区矫正警察编制”上都存在着很大的争议。面对执法权限上的三大困境,何教授提出应当赋予社区矫正机关明确的执法权限。在追查脱管人员方面,应当由社区矫正警察负责,并赋予他们查询权、搜索追捕权、押解权和临时羁押权;在提请治安处罚方面,法律应当赋予社区矫正机关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的权力;在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方面,法律应当赋予社区矫正机关刑事拘留权、押解权。

 
 
 

三、社区支持

 

      在社区支持方面,社区矫正实践中存在着社区服刑人员面临社会排斥和社区矫正的社会支持不足两大困境。然而,在缺乏社会支持的情况下,社区矫正机关就很难单独完成促使服刑人员回归社会的目标。对此,何显兵教授提出要旗帜鲜明地强调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属性,不宜强调其惩罚性,这样有利于减少污名化效应给社区服刑人员带来的社区联系隔阂。他还提出社区矫正机关应当有意识的引导社会舆论和发动社区资源,帮助服刑人员逐渐重建社区联系。

 
 
 
 
 

四、奖惩激励与威慑

 

      在监狱行刑模式中,有比较系统的奖惩措施,对服刑人员有较大的激励效应。而现有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原则上不予缩短社区矫正期限,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服刑人员都对此抱有消极应对的心态。针对这一现状,何显兵教授提出了实行计分考核制、大胆运用减刑引入中间制裁、构造社区矫正的惩罚阶梯体系两大方案。对计分考核达到一定标准的社区服刑人员,采取集中居住于社区矫正中心特定期限的矫正方法,形成警告、限期居住、撤销社区矫正的三阶梯制裁体系。

 
 
 
 
 

五、电子监控

 

      在社区矫正适用电子监控上,存在着设备使用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设备经费由谁出资和设备使用效果有限三大困境。对此,何教授提出了三条出路,一是电子监控应当采取自愿原则,只有服刑人员同意佩戴电子监控设施才能化解其合法性危机;二是电子监控应当限定范围,不宜对社区服刑人员一律采取电子监控;三是应当允许服刑人员辩解电子监控收到的违规信息,保障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社区服务

 

      在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社区服务的过程中,存在社区服务项目单一的困境。社区矫正机构往往很难找到适宜的工作地点,因此社区服务沦为了一种形式,难以真正发挥矫治效果。同时社区服务还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社区矫正志愿者服务的风险又该由谁来承担。面对这两大难题,何显兵教授提出了限定参加社区服务的人员、在设施内进行社区服务、因地制宜进行社区服务和为社区服务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解决方案。

 
 
 
 

七、撤销
 

      社区矫正撤销程序的启动机制最大的问题在于提请撤销社区矫正程序的冗长复杂。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的的机关是与原裁判人民法院“同级”的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撤销暂予监外执行均由区县司法局提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审理、决定撤销社区矫正案件的管辖地,而在实践中,若管辖地跨市跨省,就会出现很多问题。关于社区矫正撤销案件的审理、决定程序并不明确,目前采取的书面审理、决定程序存在正当性疑问,服刑人员无法参与程序、无法行使辩护权。从程序正义和司法效率的原则出发,何显兵教授认为撤销社区矫正的管辖权应当变更为社区矫正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程序,何教授认为应当明确规定实行以开庭审理为原则,以书面审理为例外的审理方式;在收监、追捕、羁押程序上,何教授提出要完善收监机制要以增设羁押机制为前提。

 

\ \

\ \ 

 
 

      这次讲座加强了法学院学子对社区矫正实践的深刻认识,也为法学院创新创业大赛的有社区矫正项目的同学提供调研思路,吸引了更多的同学成为我院“社区矫正中心”的社区矫正大学生志愿者,投入到社区矫正的帮教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