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论丛》是四川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社区矫正研究中心主办的学术年刊,拟每年夏季结集并出版。为进一步推进社区矫正面临实际问题的研究工作,提高该领域的研究水平,更好地为司法实务部门提供相关的司法决策和法律建议,《社区矫正论丛》拟面向省内外公开征稿。
一、《社区矫正论丛》主要栏目
社区矫正基本理论;管理机构与队伍建设;社会调查评估;再犯罪风险评估;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研究;西部农村社区矫正研究;域外社区矫正等栏目。
二、投稿要求及事项
1、本刊特别欢迎以小见大的选题思路、问题切入的分析视角、点面结合的研究视野和客观务实的写作立场,优先刊用实证研究文章。竭诚欢迎有志于社区矫正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的专家学者惠赐佳作,我们将以真诚、效率和责任回报您的信任与支持。
2、本刊文稿必须具有创新性、学术性和准确性、规范性。来稿文责自负,切勿一稿多投,严禁抄袭剽窃,稿件字数5000字以上,原则上是未经公开发表的论文(如已发表,请注明出处)。请务必确保无知识产权争议。
3、本刊实行双向匿名审稿制度,来搞体裁不限,以质取稿。本刊有权对拟用文稿作文字上的修改、删节,对图表有权按规范、标准等要求作技术处理;凡不同意者,请在来稿时申明。
4、来稿请参照附件体例,
发送WORD文档至社区矫正研究中心的专用邮箱sqjzyjzx@163.com 投稿请注意:在邮件主题上注明投稿字样,并同时注明作者姓名和文章题目。
5、作者自投稿之日起1个月后,未收到本论丛编辑部的任何通知,作者可自行处理稿件。
6、由于本论丛为非营利学术刊物,因此不付作者稿酬,请予谅解。未尽事宜,请电询。
7、通信地址: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学院法学院社区矫正研究中心,邮政编码:644000。
电话: 0831-354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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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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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小丽:18780691198);肖乾利:13036509618
四川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社区矫正研究中心
2014年12月21日
附件:
《社区矫正论丛》来稿体例
一、首页:标题、作者简介(出生年月、籍贯、单位、职称、学历、职务)、课题信息(课题来源、名称、编号)、联系方式(手机、电话、e-mail)。
二、正文采用小四号宋体1.5倍行距;正文一级标题须用“一、”、“二、”、“三、”……;二级标题须用“(一)”、“(二)”、“(三)”……;三级标题须用“1.”、“2 .”、“3.”……;四级标题须用“(1)”、“(2)”、“(3)”……。
三、注释:
(一)引证以必要为限,提倡引用正式出版物;根据被引资料性质,可在作者姓名后加“主编”、“编译”等字样。
(二)全文采用脚注,用带圈阿拉伯数字每页连续编号,样式为:①②③……,注码一律置于被引注文末右上角,注释部分用小五号宋体单倍行距编排。
(三)非直接引用原文时,注释前加“参见”;非引用原始资料时,应注明“转引自”。
(四)具体注释体例:
1.著作类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6页。
② 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35页。
2.论文类
① 陈云良:《国家调节权:第四种权力形态》,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6期,第15页。
3.文集类
① 应飞虎:《关于法经济学若干问题的初步思考》,载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丛》(第十二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90页。
4.译作类
①[德]乌茨.施利斯:《经济公法》,喻文光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5页。
5.报纸类
①韦倩:《强互惠理论:起源、现状与未来》,载《光明日报》2010年8月5日。
6.辞书类
①《新英汉法律词典》,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4页。
7.学位论文
① 张德峰:《宏观调控法律责任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中南大学,2007年,第67页。
8.会议论文
① 古小刚、肖琼:《经济宪政关系法律研究的两面》,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论文集(上),长沙,2010年10月,第40页。
9.网络文献
资中筠:“中国最可怕的是全民腐败”,引自“金融界”(http://finance.jrj.
com.cn/opinion/2012/11/23073014720227.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2年11月23日。
10.外文类
(1)专著
① Peter Brooks, Troubling Confessions: Speaking Guilt in Law and Literature,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0, p.48.
(2)期刊论文
① Heath B. Chamberlain, “On the Search for Civil Society in China,” Modern China, vol.19, no.2 (April 1993), pp.199-215.
(3)案例
① Schechter Poultry Crop. v. United States, 295 U.S. 495~555 (1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