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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1-29
王海燕,女,1982年生,中共党员,四川乐山人,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宜宾学院法学院讲师,宜宾学院法学院知识产权法教研室青年教师, 研究方向为民商法(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等)。
个人简历:
(1)2008年6月毕业于成都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
(2)2011年6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
(3)2014年6月毕业于西南政法法学,获法学博士学位。
(4) 2009年在重庆智和志律师事务所实习,熟悉民刑事案件办理程序。 2009年7月—9月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民一庭实习。 2010年4月—9月被聘为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2011年5月—9月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担任庭长助理,参与疑难案件论证和实务课题的研究工作。
(5)2011年9月——2013年,在西南政法大学成人教育学院担任兼职教师,讲授民法、合同法、婚姻法、侵权法、商法等课程。2012年3月—2013年11月,在重庆师范学院成人教育学院做兼职教师,讲授旅游法、法律基础课程。2012年3月—2012年7月,在司法考试培训机构众合学院重庆分校担任培训老师,讲授民法和侵权法课程。
科研成果:
(1)王海燕、侯国跃:“无权处分与一物数卖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无权处分与一物数卖’专题学术研讨会综述”,《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5期,
被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学》(南大
CSSCI
来源刊)
2014
年第
2
期全文转载
。
(2)王洪、王海燕:“论‘创设法律关系的意图’在法律行为界定中的适用”,《河北法学》(
南大
CSSCI
来源刊扩展版
),2013年11月。
(3)王海燕:“论家庭协议的可强制执行性”,《湖北民族学院学报》(
南大
CSSCI
来源刊扩展版
),2013年第4期。
(4)王海燕、周长春:“两大法系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改革及启示”,《社科纵横》(
人文社科核心
),2013年11月。
(5)王海燕:“明代田宅买卖契约概论”,《兰台世界》(
北大中文核心
),2013年12月。
(6)王海燕:“论家庭协议的拘束力——以英国判例为借鉴”,《重庆理工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人文社科核心
),2014年第3期。
(7)合著:《重庆地方公路涉路诉讼与安全监管职责分析研究》,重庆市交通科技技术项目,2012年8月——2013年12月,主研成员排名第三。
(8)合著:《最高人民法院裁判依据一本通——
侵权卷
》,负责第七章“无过错侵权责任裁判依据(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5月。
(9)2012年6月——2014年6月参与王洪教授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合同法国际统一与区域整合研究》(项目编号:12BFX085),主研成员排名第三。
主要任教课程:
《民法》、《知识产权法总论》、《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债法与合同法》《商法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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